璐姐周周报(第五期)20180929
《璐姐周周报》这个栏目每周总结最值得关注的EHS领域、油气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案例。
所谓最值得关注,仅从我本人的视角出发,不代表任何机构或其他个人。
本栏目仅作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各位朋友希望在《璐姐周周报》看到哪些内容,比如哪些法律法规的解读、哪种类型的案例解读,或者希望了解的热点问题或者困惑,可以在本公众号平台留言,我会在相应作出调整和回应。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2018年9月21日印发。
京津冀的小伙伴们期盼已久了,本期应小伙伴要求,《璐姐周周报》总结错峰生产、限产/停产、特别排放限值、工业炉窑治理、VOCs治理等工业企业关心的要点。
行动方案实施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行动方案实施范围:2+26城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 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 濮阳市(河南省济源市)
***特别排放限值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2018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继续推进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
***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
行业:各地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惩罚情形: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
豁免情形: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要载入排污许可证***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
2018年10月底前,对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各城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限产、停产***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可不予限产的情形包括:
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
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 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
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
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 不高于10、35 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各地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
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
例外: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
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 年10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
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 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
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
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重点行业因地域有所不同,如下:
北京: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
天津:石化、塑料、橡胶制品、家具、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河北:石化、焦化、制药、橡胶制品、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山西:有机化工、焦化、橡胶制品、工业涂装
山东: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河南: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工业涂装
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 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
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建立重点行业VOCs 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
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
【案件名称】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vs 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意义】该案件为浙江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历时近三年。
2018年9月27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判决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支付环境修复相关费用2998.52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59.43万元。
【基本案情】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海宁市周王庙镇上林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该厂持续在农用地非法填埋制革污泥,造成上林村总计30亩农用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绿发会得知该消息后,展开实地调查,并于2015年8月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10月嘉兴中院受理此案,这也是《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后,浙江省首次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12月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经法院同意正式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并委托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加入诉讼。
2016年8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就对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2018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新证据进行交换并发表质证意见。针对法院调取的浙江大学于2018年5月份作出的《上林村土壤风险管控方案》中土壤修复费用1.6亿元,被告称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修复费用,期待政府方面可以协助治理工作。
2018年6月20日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主要针对填埋制革污泥是否构成环境侵害,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为侵权责任主体,是否存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法院组织三方进行商讨调解方案,调解不成,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并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环境修复相关费用29985193元( 款项专用于本案三处污泥填埋场地的环境修复);
二、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594270元(款项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
三、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2005元、邮寄费110元、差旅费7406元、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合计209521元;
四、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划归生态环境部。
依据生态环境部网站的公示,2018年7月~9月生态环境部受理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下表:
关注本公众号,请扫描以下二维码。